立案證書 組織章程 入會申請書

中華楊公救貧堪輿學術研究協會組織章程

一0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楊公救貧堪輿學術研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探討地理風水相關學術為主題,如:玄空,三合,九星,八宅等等,藉以促進堪輿學術研究、發揚中華故有文化,端正社會風氣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 地理風水相關學術之理論研究與實務推動等事項。
  • 地理風水相關學術之教育推廣與人才養成等事項。
  • 地理風水相關學術之講座舉辦與書刊發行等事項。
  • 地理風水相關學術之團體聯繫與國際交流等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普通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風水學有研究興趣,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繳納入會費及當年常年會費者,為普通會員。? ?

二研究會員:普通會員中具有風水學研究及感興趣者,並提出著作或專長事實, 經理事會審議通過,為研究會員。

三榮譽會員:對風水學有特別貢獻及研究,由理事二人以上提名,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榮譽會員,並免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四贊助會員:願以經費或財物贊助本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本會贊助會員,並免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但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前項之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維護會譽、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會費、擔任本會指派職務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及章程、在外行為影響本會會譽,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警告。若再犯或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自動聲明退會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不得請求退費。連續兩年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 (會員代表) 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並依計票情形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執行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 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副理事長、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4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均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任期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聘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得設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置聘財務長一人,綜理本會各項財務之收入、支出等業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關機關備查。

前兩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視會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長、顧問、名譽理事、講師等各若干人,並經理事會同意,其聘期與當屆理監事之任期同。

上一屆理事長為當任輔導理事長,以襄助會務並提供建言與輔導。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 代理,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 (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 (會員代表) 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團體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監事應出席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每人繳交新台幣壹仟元,會員於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每人每年度繳交新台幣一千二百元。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 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組織章程草案報經97年 4 月 24 日台內社字第0970069395號函准予備查

本組織章程於97年6月29日成立大會通過後實施。

101年7月29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1年8月29日台內社字第1010291525號(函)依法核備。